[索引號] 4562024/0008 | [公開責任部門] 國家煙草專賣局 |
[文號] 國煙法〔2024〕104號 | [信息有效性] 是 |
[成文日期] 2024-07-12 | [發布日期] 2024-07-30 |
國煙法〔2024〕104號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
為提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監管水平,做好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7號)的有機銜接,現將修訂后的《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煙草專賣局
2024年7月12日
(主動公開)
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煙管理,防止電子煙產能無序擴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7號)、《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 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參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為生產(含代加工,下同)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以下稱電子煙產品及原料)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以及開展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所稱電子煙企業包括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企業、代加工企業、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
第三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及本細則,對境內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行為開展監督管理。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管理規定及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行為開展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投資審查
第四條 電子煙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審查范圍。
(一)為設立電子煙企業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行為;
(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為從事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生產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行為;
(三)已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企業(以下稱持證生產企業)為新增工廠(分廠)等生產點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行為;
(四)持證生產企業實施的原址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含生產設備購置),遷建,恢復建設等固定資產投資行為;
(五)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電子煙企業購置車輛、辦公家具、辦公設備和檢測設備等非生產性設施設備,建設辦公、生活設施等不涉及產能的情形以及未發生固定資產投資的單純搬遷,不屬于本細則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審批、備案范圍。
第五條 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中的情形,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產業的相關要求,不予審批。
第六條 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情形,如不增加新的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生產能力,電子煙企業應當在投資行為發生前,參照本細則第七條申請報告和第十八條產能報告有關要求,將本企業生產經營、生產設備和產能利用情況,擬投資項目主要內容和投資金額情況,未擴大產能承諾書等通過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項目實施過程受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項目實施完成后通過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建設情況。
第七條 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情形,如增加新的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生產能力,申請人應登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系統提出審查申請,同時報送紙質申請報告5份。
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為企業的,應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等,并附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二)擬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地點、新形成的生產能力、總投資規模等。
(三)擬投資項目的技術情況。包括擬投資項目使用建筑物情況、生產車間總平面布置圖、工藝設備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技術方案、主要生產設備儀器清單及產品清單(按生產線進行報告)等。
(四)其他資料:
1.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2.上一自然年度和本年截至申請日的實際產量、銷量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出口銷量應提供交易合同及海關報關單據;
3.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企業遵守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的意見。
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需要評估的,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并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九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審查的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國家落實《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政策規定及國家煙草控制的有關要求;
(三)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
(四)電子煙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
(五)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及第三方咨詢機構的技術評估意見;
(六)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查依據。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要求的;
(二)申請材料內容存在不實情形,或申請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電子煙企業近12個月實際產量未達到其最近一次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生產能力75%的。
第十一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二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后予以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同時抄送申請人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后不予批準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
投資行為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未實施的,申請人可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1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投資行為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未實施且未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的,批準文件到期后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投資行為經審查批準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申請:
(一)設計生產能力超出批準的生產能力;
(二)項目地點發生變更;
(三)工藝技術方案發生實質性變化;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調整申請的審查批準程序參照本章前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投資行為涉及外商投資的,其申請和審查還應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關于電子煙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開展實地檢查:
(一)投資行為實施完成后,電子煙企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的產量或銷量超過批準(備案)生產能力的;
(二)電子煙企業涉嫌未經批準擅自實施投資行為形成新的生產能力,或未按照批準的生產能力實施投資行為的。
第三章 產能報告
第十七條 電子煙企業存在以下情形,應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前生產能力。
(一)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包括申請新辦、變更、延續、恢復營業、補辦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前(如生產能力未發生變化,可提供生產能力未變化的承諾書);
(二)按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通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實施完成后;
(三)在生產經營中雖未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但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電子煙企業報告生產能力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能力測算報告;
(二)工廠總平面布置圖;
(三)工藝技術說明,包括:工藝流程及技術方案、工藝設備布置圖、主要生產設備儀器清單以及產品清單(按車間及生產線進行填寫)等;
(四)能夠說明生產能力的其他材料;
(五)電子煙企業上一自然年度和本年截至申請日的實際產量、銷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報告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并加蓋電子煙企業公章。電子煙企業應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有關單位,對電子煙企業的設施設備生產能力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可實施飛行檢查。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有關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產能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細則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5日印發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印發關于促進電子煙產業法治化規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等四個文件的通知》(國煙辦〔2022〕43號)文件中的《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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